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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规则
发布日期:2026-10-20    来源:融通基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

产品风险评价规则

 

一、风险评价原则

公司在销售公募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为此,公司需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本公司将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低风险 R1、中低风险 R2、中风险 R3、中高风险 R4、高风险 R5五个等级,产品风险等级与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应关系如下(投资者可购买对应风险等级及以下的产品):

1

低风险等级 R1

保守型投资者 C1 
(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2

中低风险等级 R2

谨慎型投资者C2

3

中风险等级 R3

稳健型投资者C3

4

中高风险等级 R4

积极型投资者 C4

5

高风险等级 R5

激进型投资者 C5

提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R2 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专业投资者可匹配全部风险等级的产品。

二、风险评价因素

公司针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主要考虑,主要考虑产品合同所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基准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基金产品的实际股票仓位、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权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流动性、到期期限、杠杆情况、产品结构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的最低销售金额、产品募集方式、投资标的的相关主体信用状况、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同类型产品过往风险业绩特征等因素,从而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同时,公司在实际的风险评价过程中,也对影响基金业绩的动态量化因素进行评估,具体包括投资管理中的基金仓位、基金规模、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现金占比、持有人集中度、流通受限证券占比等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公司还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审慎评估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基金产品。

2.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基金产品。

3.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基金产品。

4.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基金产品。

5.多市场投资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基金产品。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三、风险等级划分

公司针对基金产品的不同类型,依据风险评价因素的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确定不同类型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区间,再结合其他评估因素进一步确定产品的最终风险等级,从而与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进行匹配。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类型的划分方法,结合第三方机构基金类型的划分体系,综合考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流动性、到期期限、杠杆情况、产品结构、风险业绩特征等因素,确定基金产品的类型。

公司针对不同基金产品类型结合实际风险特征确定各类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区间,具体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则在区间内根据实际的风险情况进行确定。各基金产品类型的风险评价区间如下:

股票型基金产品

标准股票型基金

中风险-中高风险

其他股票型基金(含QDII和被动)

中风险-中高风险

混合型基金产品

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偏股型混合基金

中风险-中高风险

平衡型混合基金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偏债型混合基金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同业存单类混合基金

低风险

其他混合型基金(含QDII)

中风险-中高风险

债券型基金产品

普通债券型基金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理财债券型基金

低风险-中风险

可转换债券型基金

中风险-中高风险

其他债券型基金(含QDII和被动)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货币型基金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

低风险

其他类型基金产品

商品型基金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REITs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FOF基金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

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区间后,公司结合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实际仓位、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流动性、杠杆等指标综合评定最终风险等级。同类投资风格的基金,合同约定最高股票仓位较高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的基金,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由于基金规模调高风险等级等情形除外。

四、第三方评估机制说明

公司目前委托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提供支持服务。

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免除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估主体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输出的评级结果仅作为参考意见,公司如认为第三方结果未能真实反映产品实际风险,有权重新评估后调整产品风险等级。最终评级结果以公司官网发布为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