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爱等集资诈骗洗钱案
01★介 绍
2019年11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认定施某爱等4人洗钱罪成立,分别判处施某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判处夏某钰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罚金300万元;判处施某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判处李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5万元。2019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游犯罪“能量锎”集资诈骗案公开宣判,判处夏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02★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发现夏某明等人疑似利用虚拟货币“能量锎”网络投资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线索,遂进行立案侦查发现,该案主犯近亲属施某爱等4人存在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购买房产、车辆、保险等行为帮助夏某明转移、藏匿与犯罪相关财产,洗钱嫌疑明显。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就洗钱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0月25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查,夏某明等人以虚拟货币“能量锎”网络投资平台(设立在美国)为幌子,骗取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的资金。该平台的运营模式为投资人经推荐人介绍后在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充值购买获取原始“锎”币,后续通过投资挖矿、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发展下线,发展下线越多获得的“锎”币越多,并且可在“能量锎”平台进行交易。2016年6月至2018年初期间,该平台面向全国各地共5.07万名投资人累计吸收存款20余亿元。后夏某明等人为达到隐蔽转移上述非法所得的目的,通过控制大量银行卡用于上述巨额涉案资金的收集和转移,涉及银行卡3000余张。其中,施某爱和夏某钰在明知上述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仍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帮助夏某明转移集资诈骗资金,并积极协助夏某明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大量高档别墅、写字楼、商铺、高档名车、人寿保险等,涉及资金高达12542.7万元,向境外(台湾)转移资金999万元。案发后,施某小和李某学帮助施某爱和夏某钰将其用夏某明犯罪所得资金购买的4辆名车转移、变卖、套现。
03★案例评析
4名被告人均为集资诈骗主犯夏某明近亲属。其妻施某爱和其子夏某钰与夏某明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夏某明获得巨额资金,并利用其妻和其子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在夏某明被公安机关采取控制措施后,其妻、其子仍协助主犯转移、藏匿与犯罪相关财产。夏某明妻妹施某小和侄女婿李某学知晓主犯从事“能量锎”集资诈骗犯罪,且在主犯被控制后仍协助处置非法获得财产和提供场所用于藏匿非法财产。虽然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施某爱的辩护人提出上游犯罪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罪名问题无法确定。法院最终以洗钱罪先行上游犯罪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