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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网上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委托协议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融通基金

融通基金网上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委托协议

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协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以下可统称为《定期投资业务规则》),并了解网上直销的固有风险,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直销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融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因账号和密码被窃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您愿意接受协议条款及规则,请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并点击确认下一步,完成提交后系统返回状态成功,方可开通定期投资委托业务。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甲方)

乙方:融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基金乙方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网上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内容

1、网上直销基金定期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包含以下五类业务: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如:工资理财、省心定投中选择以“银行卡”支付的业务类型):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投资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委托融通基金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如:智能定投中选择以“银行卡”支付的业务类型):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投资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指数、均线种类、级差、基准定投金额等条件,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融通基金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如:省心定投中选择以“现金宝”支付的业务类型):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日期、转入基金名称、转入基金份额,委托融通基金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备注:基金转换仅限于我公司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间进行)

4)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如:智能定投中选择以“现金宝”支付的业务类型):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时间、投资基金名称、指数、均线种类、级差、基准定投金额等条件,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转换金额、委托融通基金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备注:基金转换仅限于我公司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间进行)

5)定投宝业务: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目标收益率、投资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根据定投宝策略的定投系数,计算定投金额和止盈条件,委托融通基金完成基金申购申请以及止盈赎回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有关乙方的定投宝业务条款,请投资者查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定投宝业务协议》。

有关上述乙方定投业务的详细规则,敬请投资者查阅《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2、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签订本协议,如甲方选择银行卡在线支付方式,乙方按照前述约定事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客户指定银行发出扣款指令,并在指定周期指定日期(扣款日期遇非交易日时顺延)将相关交易金额投资到指定的基金,乙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乙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另行约定。如甲方选择以“现金宝”支付的方式,乙方按照前述约定事项,在指定周期指定日期(扣款日期遇非交易日时顺延)发起指定货币基金的转换业务:如定投目标基金未开通与指定货币基金转换关系的,则首先赎回指定货币基金的指定份额到关联支付账户,并在同一天对该关联支付账户发起对应赎回金额申购到定投目标基金。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指定定期投资的基金品种、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银行卡、标的指数、基准金额等参数。甲方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进行委托时,需要通过银行或指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页面或短信完成签约授权操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授权信息成功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发送到甲方后,本协议方可签订成功。如果签订协议时,乙方网上直销系统中没有甲方的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TA账户,乙方需要在T+2日确认该协议是否确认成功。

2、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终止其对乙方的定期投资计划委托,通过基金赎回功能赎回基金。如果提交终止申请日(指交易日)是扣款日,该计划将于下个周期起终止,当天的扣款仍将执行。

3、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变更定期投资业务设置中的定投周期与金额参数。变更后的定期投资业务下一个交易日开始生效。如果提交变更申请日(指交易日)是扣款日,则更改过的计划将于下一个交易日生效,当日的扣款仍将执行。

4、甲方应将乙方网上直销系统支持定期投资业务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注册成为交易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并用该卡(或支付账户)进行定期投资交易,具体支持的银行卡种(或支付账户)以乙方网上直销系统公开展示为准。

5、定期投资业务中,甲方可设置的每期扣款金额限额以乙方公告为准。

6、甲方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进行委托时,应按照指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的签约授权操作,如果签约授权成功,但支付机构或银行没有将授权结果正确返回至乙方网上直销系统,将造成该定期投资协议不能生效,如甲方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主动解除签约授权关系,将导致扣款失败,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进行定期投资的费率以乙方公告为准。

8、甲方应保证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在扣款当日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并有足够的金额,否则可能导致扣款失败,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并同意拟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10、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开通定投业务时需由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与定投产品风险等级的适当性匹配,如甲方拟开通定投业务的目标基金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甲方应当对不匹配的情况进行二次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11、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足额的申购款项按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或是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状态异常,或是违反了《定期投资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造成连续定期投资业务扣款失败次数达到《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中终止业务的要求,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定期投资业务委托,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制定《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2、乙方有权按照经公告的网上直销定期投资业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各项交易费用。

3、如甲方委托时指定银行卡支付方式,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委托时指定的日期(扣款日期遇非交易日时顺延)、金额或是根据约定项计算后的金额,定期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扣款银行发出扣款指令,如遇指定基金暂停交易,则当期不产生该笔定期投资扣款。如甲方委托时指定以“现金宝”支付的方式,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委托时指定的日期(扣款日期遇非交易日时顺延)、金额或是根据约定项计算后的金额,发起指定货币基金的转换业务:如定投目标基金未开通与指定货币基金转换关系的,则首先赎回指定货币基金的指定份额到关联支付账户,并在同一天对该关联支付账户发起对应赎回金额申购到定投目标基金。如遇定投目标基金暂停交易的,则当期不发起该笔指定货币基金赎回业务以及定投目标基金的申购业务。

4、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的委托申请,不得随意动用甲方资金,不得将甲方资金投资于指定基金以外的基金。

5、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将依据甲方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如在定投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或定投产品的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开通定投业务的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乙方有权单方暂停甲方对该不匹配产品的定投计划。甲方拟恢复该定投计划的,应当于定投计划的开通页面就前述不匹配情况进行二次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6、如甲方委托时指定银行卡支付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扣款银行发出扣款指令,如甲方委托时指定货币基金支付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发起指定货币基金的赎回指令,以及指定基金的申购指令,不得发出与甲方开通定期投资业务约定不符的指令,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7、如甲方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状态异常,或是银行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当期不再扣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交易确认

每期约定扣款日(对日定投除外的其他定投,扣款日期遇非交易日时顺延)即为基金申购交易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如遇指定基金暂停交易,则当期不产生该笔定期投资交易。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扣款银行发出扣款指令,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返回扣款结果信息的时间晚于融通基金网上直销T日结算开始时间,则该笔定期投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融通基金网上直销每日结算开始时间一般为15:00

甲方可于T+2日(交易日)后登录网上直销通过“交易确认查询”功能查询该笔交易确认情况。

五、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投资业务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互联网通信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六、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七、协议变更及终止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成立,满足本协议及业务规则确定的条件后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双方签订书面电子协议同意终止。

b)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甲方撤销网上直销账户或基金账户。

d)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e)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f)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附则

本协议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签署,双方不另签署纸质协议,但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